申请人持有提交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的有关材料,经审验合格后,发出“验收通知书”或“单”接收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不符合受理条件,当场或全部资料通知申请人应纠正一次性(发出通知)。
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和出具《登记通知书》的决定上;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经本图书核查项目要求的企业登记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者决定拒绝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5个工作日内(除物质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决定更新通知”许可窗口“批准变更登记通知”。当申请人变更股东提交的要求的信息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的程序时,公司的股东资格发生了变化。
新股东将代替原有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已加盖公章);该公司签署了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的声明(该公司有其公章);
指定一份身份证或公司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公司(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由本人签名),和具体委托事项,主要的权威的期限应当注明委托。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证明;企业名称“提交批准变更登记通知”复印件;法律职业、法人和非企业单位报送有关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提交法人登记证副本;社区法人提交社区法人登记证副本;非经营性非企业单位提交私人经营的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分证副本。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注册条例》,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适用于本条例。如上述文件未提交提交,则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影印本,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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