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备案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备案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备案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组成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合伙企业备案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合伙企业备案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发给申请人备案通知书。
七、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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